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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2016-3-30 8:46:01   来源:本网   作者:陶影  

  本网讯 在3月29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河北省旅游条例》获得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实施,为我省依法兴旅、依法治旅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

  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强迫购物、欺客、宰客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当地旅游发展,更抹黑了地方形象。条例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还对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

  同时,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景区门票价格不合理、套售门票、门票乱涨价等情况,条例规定,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责编: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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