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29日结束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这是新修改的《立法法》施行后,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批对设区的市赋予立法权。至此,我省11个设区的市全部具有了立法权,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依法赋予和确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5月制定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办法》,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赋权程序。同时确定了我省拟分批进行的具体步骤和时间。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了廊坊市、保定市、邢台市、秦皇岛市四个市为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
2016年3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衡水市的赋权条件和立法需求、立法能力进行了综合考核评估,认为4市已基本具备了赋权条件。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确定张家口等第二批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相对于国家和省级立法,设区的市立法一般更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必将对当地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一些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制定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重大决策因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有利于依法保障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民生,对依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