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利用行为,切实保护气候生态环境,针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制定《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十分必要。”3月28日下午,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广恩作了《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实际问题需要立法解决
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李广恩说,当前在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一是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体制还不够顺,有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义务不明;二是有的地方在城市建设、新能源开发、农业结构调整中缺乏科学规划,过度开发气候资源,对自然生物链、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不良影响;三是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不落实,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机制缺失,风能、太阳能灯资源探测评估和预测预报能力不高,气候资源变化评估能力不强;四是有的企业在气候资源利用中缺乏国家安全意识,擅自与境外企业以开发新能源名义,在敏感区域兴建气候资源观测设施,造成气候资源基础资料流失,对维护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条例草案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利用需要,在气候资源探测、保护、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建立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机制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的探测任务。气候资源保护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现有探测资料,避免重复建设。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要,需要新建探测站点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健全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机制,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实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数据库和共享平台。
健全气象容量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制度
关于气候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节能减排、生态修复、实地保护、城乡绿化等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开展气候资源调查,编制气候资源区划,根据气候资源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估等气候公报。针对城市建筑物和人口密集情况,对城市和其他重要区域的气候容量、空气污染物扩散和聚集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估。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城乡规划建设,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鼓励科学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
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强调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符合气候规律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破坏气候资源环境;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规范人工防雹作业行为,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规范雨水资源收集利用,农业气候资源开发,旅游气候资源开发,风能和太阳能开发利用行为;鼓励高原、山区、沿海等风能、太阳能丰富地区科学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设备,更多使用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