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刑1年6个月。当日,河北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最高达14万元的罚金刑。
法院判决书查明内容显示,这些犯罪所涉被侵权产品呈多样化趋势,其中,烟酒、沐浴产品、保健品等日常消费品仍是制假售假高发领域,汽车配件、轴承胶片等也成为制假售假犯罪对象之一。
秦皇岛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淀粉、伟哥粉、食品添加剂等材料灌制性保健食品,并向他人销售。2013年9月,秦青警务站从被告人李某车内查获性保健食品200盒。经鉴定,该性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335020mg/kg。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海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7350元及扣押在案的保健食品、原材料及包装加工工具。
当日,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犯假冒芝华士注册商标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邢台任县法院被告人王某某犯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石家庄深泽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370。
记者从河北高院刑二庭了解到,2015年,全省法院共判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828件1111人,全部进行了刑事处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秩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全省各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侵权假冒犯罪,并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附:全省集中发布的四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一、秦皇岛李某某生产、销售假保健食品案
案情: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淀粉、伟哥粉、食品添加剂等材料灌制性保健食品,并向他人销售。2013年9月,秦青警务站从被告人李某车内查获性保健食品200盒。经鉴定,该性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335020mg/kg。
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海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七千三百五十元及扣押在案的保健食品、原材料及包装加工工具。
二、石家庄赵某某、程某某假冒芝华士注册商标案
案情: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逃)雇佣赵某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无洋酒生产厂家委托和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加工生产假洋酒,先后从江苏、广州、湖北、山东等地购买大量芝华士12年、大将军洋酒品牌商标、酒牌、酒盒等包装材料,赵某某与其妻程某某共加工生产芝华士12年75件,大将军酒14件。杨某某通过物流公司销给河南、北京客户,从中牟利。至案发,在赵某某家中查获成品酒22件及制酒酒液、商标等假包材,总价值(含已销售)300197元。
审判: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邢台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胶片案
案情:邢台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王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自制造带有“HRB”(哈尔滨)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16150个和带有“LYC”(洛阳)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2个,其中有15650个带有“HRB”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在运往山东销售途中被查获,其他假冒的轴承胶片及其所用两种模具在其家中被查获。王某某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价值约1600元。王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到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或委托,非法制造、销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16152件,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轴承胶片16152个、轴承胶片模具二副,予以没收。
四、石家庄纪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洗衣粉、洗发露等日化产品案
案情:石家庄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纪某某经营的洗涤剂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洗衣粉、洗发露等日化产品,2014年6月12日被深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总价值为140370元的假冒日化产品。其中非法生产“舒肤佳”香皂、“立白”洗衣粉、“汰渍”洗衣粉、“雕”牌洗衣粉、“奥妙”洗衣粉总价值5817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潘婷”洗发露、“海飞丝”洗发露、飘柔”洗发露总价值822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纪某某到深泽县公安局投案。
审判:被告人纪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纪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零三百七十元;对违法物品予以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