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获得81万余元赔偿款,该院一心为当事人着想、司法为民的办案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2015年5月22日6时许,被告钱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顺行的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头部、腹部等身体多处受重伤,已失去行动能力、分辨能力及表达能力,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钱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某公司名下,钱某是该公司雇佣的司机。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所在公司只垫付11万元后便不再垫付,未支付原告治疗费用。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约189万元。
此案受理后引起该院高度重视,因原告受伤严重,索赔数额巨大,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办法官立即着手审理此案。因原告已失去表达意愿能力,法律规定需要由原告村委会对原告法定代理人进行指定才可参加诉讼,并且原告伤势严重,按照法定程序需恢复数月后方能进行伤残鉴定。一系列繁复的法律程序和漫长的等待时间使原告家属情绪十分焦躁和不满。开庭时,原告家属将原告推着轮椅送上法庭,庭审后滞留法庭不走,强烈要求法院尽快解决。针对案件特殊情况,该院法官化压力为动力,积极采取措施,不厌其烦地与三被告进行谈话、释法明理和耐心细致地劝解,告知原告当前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窘境,得到了三被告的主动配合和理解。此外,该院与鉴定机构积极进行沟通、督促和协调,及时有效地通报原告当前的身体状况,尽可能地缩短鉴定时间。承办法官放弃周末和晚上的休息时间,加班赶写判决书,有效地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用实际行动体现该院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最终,在该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圆满审结,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和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被告所就职的某公司赔偿原告49万元。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