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4种情形不需要羁押,12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不需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引起广泛关注。
规定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有哪些亮点?将发挥何种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今天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原有规定操作性不强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为贯彻履行这一新增职责,“健全和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刑诉法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诉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两年多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认真履行职责,一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建议下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
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固定已经形成的好做法和经验,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建议最高检,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
规定的出台也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这名负责人指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以来,在减少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审查主体不明确、落实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出台规定也是检察机关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成果。
案件量多增初审程序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诉法修改后,刑诉规则(试行)第617条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侦监、公诉、执检3个部门。
经过两年多实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日益凸显出相对中立性、便利性、利于加强检察内部监督制约3个优势。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就是侦监部门作出的,对自己作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而公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与不羁押相比,羁押明显更有利于追诉犯罪。因此,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相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对更加超脱,更加中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有日常检察工作任务,无论是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与其他部门相比,都更具便利性。
基于这些因素,规定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根据规定第二章第9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这名负责人说,近年来,每年被逮捕人数都在80万人以上,如果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进行审查,每年审查数量将在250万人次以上,不仅将占用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也不利于突出审查重点。因此,规定在立案程序前增设初审程序。明确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才予以立案正式审查。
公开审查助提公信力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规定第1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方式。
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多方面意见基础上作出判断。
这名负责人称,有的地方将这种审查方式称为“听证”。规定起草过程中,有专家学者提出,“听证”是一种行政执法程序,建议修改为“公开审查”,最高检予以采纳。
考虑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和实际工作需要,最高检认为,公开审查不是必经程序,公开审查的案件也不宜过多,应当突出审查重点,如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这名负责人说,邀请上述人员参加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查的公信力,而且有助于他们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这一新增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正能量。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第一反应就是,能够尽早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出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虽然不具有决定作用,但也会受到办案机关重视,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容易在私情私利驱使下被滥用。
这名负责人说,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28条对办案纪律做了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有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