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连接程序和实体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保障。邮寄送达是法定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之一,滦南法院在审判工作实践中,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收不规范。主要包括:没有在规定位置签字、没有注明签收人身份证号码、签收人签字模糊不清、没有注明邮件收到日期、代收人没有注明与受送达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无投递员签名等。二是没有权限的代收人代为签收,甚至有同案其他当事人签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认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了本院法律文书。三是退回邮件解释不明确,回执返还不及时。邮件被退回人民法院时,改退批条上注明的“拒收”字样无法确认是本人拒收还是代收人或者他人拒收。通过EMS邮寄送达后,邮件回执迟迟不能返还,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及结案工作。四是EMS网络查询的送达信息与实际回执信息有偏差,如改退邮件官网查询信息显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实际该件已经退回法院,退件签收人为法院人员。另外网络信息存在漏填、错填、不填、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滦南法院向滦南县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认真核对签收人身份。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核对签收人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二是严格送达签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送达人在送达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时,要严格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指定位置签字,签字应清楚准确,注明签收人身份证号码,代收人注明与受送达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并明确签收的日期及时间。另外邮递员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三是规范邮件退回程序。邮件被退回时,送达人应在改退批条上注明原因,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注明本人拒收,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并在投递员处签名后将邮件及时退回人民法院。四是官网查询信息录入专人负责,确保准确,更新及时。(拟稿:崔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