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条例首次明确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此外,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还规定,农村居家养老可以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会开放,加快改革转型升级,提升其社会化运营能力和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水平,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条例还提出支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培养农村养老护理人才,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居民见的养老互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