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日前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针对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为,划出了“红线”,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和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等。
条例明确,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