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法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合法、有效地进行财产保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强化措施,保全工作稳准快。成立诉讼保全工作组,48小时内实现保全。成立商事案件保全组,配备专用车辆,对财产保全申请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为商事案件保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在案多人少情况下,保全组法官将同一被申请人有多处财产,以及同一地区有多个保全案件的情形进行案件合理分流,努力在路线、时间和信息上优化资源,防止重复劳动。加强与其他法院的信息沟通,了解保全线索,相互配合,分头并进,提高效率。
第二、“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工作流程。严格保全工作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将所有民商事财产保全案件予以整理和归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民商事财产保全登记信息化台帐,详细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减少承办法官在民商事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疏漏,实现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科学化管理,有效杜绝超期查封现象的发生。
第三、“强化”能动司法,及时释明风险。在保全环节,深入了解案情进行调解疏导。利用保全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注意捕捉当事人调解意向,弄清双方争议焦点,及时进行疏导。并利用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对其进行劝导,促成双方和解,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在受理财产保全案件时,立案法官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内容、目的、程序、期限以及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以帮助权利人明确不当保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如发现标的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存在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承办法官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释明轮候查封的法律后果,增加工作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发放《保全事项告知书》,使双方当事人明确知悉。在告知书中告知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明细,并让双方当事人签收,确保保全的公正、透明。
第四、“强化”全面调查,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发挥保全案件的诉前调查功能,对保全措施中发现未被掌握的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及时通报办案法官,以利查明案件事实;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则帮助审判庭实现有效送达;对一人涉及多个案件的,则帮助实现多起案件一并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