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法院推出四项举措,助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保障在审判公正、人权保护前提下,积极落实快速审理机制。
一、 三方联动“促协作”。法院即与公安、检察进行协商,商讨三机关如何分工协作、规范操作流程。商定公安机关对于直接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则需于受案后十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对于此类案件,公检法机关可以简化相关法律文书,随案移送电子文档,共享案件信息资源。
二、专人办理“求高效”。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审理集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案情相对较简单等特点,该院积极整合办案力量,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和对口分流的方式分类,指定专人负责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实现司法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另外要加强跟踪管理、落实流程责任。该院经审查符合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在立案排庭、文书送达等方面予以重视并强化跟踪,保证审判效率。
三、庭前准备“保质量”。案件承办人认为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条件的,须报庭长审批,并于立案当日即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要求法官在庭前作好充分准备,认真阅卷把握基本案情,对于阅卷后发现案情有争议、不符合快速审条件的,则不再继续适用该程序。对被告人申请辩护人的,及时联系家属或法律援助中心,安排辩护人。加强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沟通,保证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及时完成。
四、庭审程序“求规范”。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开庭时,集中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一并交待诉讼权利,并由独任审判员对证据进行总结概括,由被告人一并进行质证,分别听取被告人辩论意见,在分别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依法集中宣判,并集中向被告人交待上诉权利。做到庭审快速而全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