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案时,只因犯罪嫌疑人情况特殊,顺势就是,适时改变庭审地点,控诉双方坐着而法官站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行唐人墨某,八十有余,住在养老院安度晚年,本来相安无事,但在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与同屋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继动用手中拐杖相互击打,期间,墨某一拐杖正打中张某的太阳穴上,张某当时倒地,墨某怕张某起来再打他,就势又打了张某几下,见张某不能动弹,这才着急,忙到隔壁找人。待120救护人员赶到检查确认,张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以墨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依法对墨某提起公诉。
10月25日,石家庄中级法院决定在行唐县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墨某年事已高,耳眼有障,腿脚行动不便,无法到达二楼审判庭。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合议庭临时合议,决定将庭审移到一楼法警大队办公室进行审理。由于条件所限,其他诉讼参加人均坐着,而法官们站着,按照庭审规范,庭审纪律、核对当事人、公诉机关指控、质证认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尽管条件简陋,庭审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程序一个不少。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因陋就简,就地开庭。
参与诉讼的各方(正中老者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