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小王颇有上进心,打算参加一个国家级的职业资格考试。他加了很多职业资格考试QQ群,而群内不时有人叫卖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考试作弊窃听器材。抱着侥幸心理,小王通过QQ群联系上了远在山东的小刘,向其购买“窃听设备”一套,感觉效果不错。之后,头脑灵活且手头拮据的小王突发奇想:何不倒卖几套捞回本钱,并很快联系到了几个买家。此后,他从小刘处再次购买“窃听设备”并加价二三百元出售。好景不长,小王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行为被河北公安网络安全部门发现,很快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赴山东将小刘抓获。经查,小刘也是通过网络从深圳购买窃听设备并进行转卖。
元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和小刘从网上购买窃听设备以伪装、隐蔽方式使用,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和文字信息功能,经鉴定属于窃听专用器材。这些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这些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这些器材一旦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个人隐私也会造成严重影响。被告人小王、小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根据二人具体的犯罪情节,元氏法院依法判处小刘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小王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