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油条卖相好、口感好、多赚钱,景某铤而走险,在油条中超标加入明矾。前不久,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景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被告人景某开始在邢台县晏家屯镇出售早点炸油条。为了使油条卖相好,口感好,多赚钱,他在制作过程中按照5公斤面掺2.5两食用明矾、1两食用盐、1.2两食用碱的比例来制作销售油条。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进一步严格了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按照要求,景某从2014年9月便开始使用了无铝害蓬松剂。在使用了一个月后,他心存侥幸,想将家里剩余的食用明矾和食用碱用完,于是便又开始使用添加明矾的方法炸制油条。直到2014年12月底,邢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提取油条1公斤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检测该油条中铝含量为1620mg/kg,超出国家标准16倍,结论为不合格。此时,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使炸制出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并将所加工的油条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赵增强 张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