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2003年制定的《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该办法共18条,从如何提请、如何审查、如何审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该办法相比2003年通过的暂行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同时,更好地监督和支持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该办法是结合该县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召开两次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探讨,并多次征求公、检、法等单位意见的情况下,在2003年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正的。本次修正规定:“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行使许可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审查、审议原则;(二)分工负责和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三)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原则;(四)回避原则”。在司法机关如何提请方面规定:“提请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案由和案件基本事实;(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三)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根据;(四)本单位提请事项的审查情况或案件审理纪要”。在对司法机关提请许可事项的审查时明确规定:“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或县人大选任代表工委审查提请许可事项,应当会同县人大法制工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人大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查阅案件卷宗或者原始证据材料”。“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或县人大选任代表工委审查提请许可事项,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情形:(一)提请机关报送的材料是否详实、完备、合法;(二)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履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四)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影响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常召开”。在对许可事项的审议方面规定:“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请许可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审议,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提请机关报告提请许可事项并做必要说明;(二)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或县人大选任代表工委报告审查意见;(三)询问和审议发言;(四)对是否许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许可决定通过后,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提请报告机关,同时通报该代表的原代表小组。许可决定未通过,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未取得新的证据前,不得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请许可”。该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有关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