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与“决定”作为两种不同类别的公文,虽然同有一个“决”字,但是有所不同。
一是法律概念不同。决议重在“议”,通常指经法定人数表决通过形成的结论,它代表了会议的意见和大会达成的共识;决定重在“定”,通常指就某一或某些问题作出处理意见,有时也指所定的事项。
二是在表达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决议的表达形式必须是书面的,而决定虽大多以书面形式发布,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口头形式表达的。
三是在表达的层次上有所不同。决议必须产生于会议,是会议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的,它所要贯彻的决策事项具有原则性、号召性、指导性,以用决议为妥,如每年人代会上对会议听取和审议的相关工作报告,经讨论通过后多以书面“决议”形式作出;而决定则不然,有的也是会议集体讨论并按照法定程序表决的结果,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临时动议对某些问题或行动作出的安排,有的未必非要表决,只要依法定情形作出就行,特别是涉及某一重要行动安排的重要决策事项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性规定,则适用决定形式。如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情况变化都会对年度财政预算和经济计划有关指标作出调整,多以决定方式出现。
四是在表达的内容上有所不同。决议的内容,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问题、重大事件或活动,具有宏观性和战略指导性特点, 如关于创建国家生态区的决议;而决定的内容则多数涉及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的决策、规范和安排,具有较强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处置性特点,如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因而,一般认为,决议的内容比较“虚”,重在统一思想和认识,旨在宏观和战略指导;决定比较实,重在统一行动,旨在安排落实。
五是适用的范围不同。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部署和安排。人大日常工作中,“决议”经常用于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或审议机构成立或撤销,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而“决定”则常用于由会议或权力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或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是性质和作用不同。“决议”多为批准文件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专门问题的决议,要求同级有关机关或下级机关一律要执行,如关于批准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而“决定”多为指挥性决定和奖惩性决定、知照性决定,有的决定只有部署后才要求执行,如关于召开县xx届第xx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关于补选人大代表的决定等;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如关于任命xx为xx局长的决定, 关于免去xx职务的决定。
由此可见,决议和决定均是人大机关的常用公文,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重要事项的结果所产生的法律性文件;虽然其行文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或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行文的内容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某些重要事项、采取某些重大行动、对某些重要问题作出结论等有关;但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表达层次和内容各不相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性质和作用有所不同,二者并不能通用,这是由它们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相对而言,决议的使用范围比较集中,决定的实用范围比较宽泛;但它们都带有决策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经公布,必须坚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