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改‘三法’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重点就是落实党中央的要求,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
草案指出,违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应当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为严把“审查关”,草案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草案还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