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6日在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取消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当前情况下,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体现出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此外,草案还对绑架罪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草案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草案在对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的犯罪,以及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中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