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称家庭贫困,无力养活孩子的父亲,在房东的帮助下,竟将刚出生的儿子“送”给他人,并以一万元一斤的价格收了76000元的高额“营养费”。
8月12日,被告人柏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介绍买主的房东张某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柏某是湖北人,前妻去世后,他于2008年与同镇一女子汪某再婚。2013年二人来到河北张家口一矿上打工,年底时汪某怀孕了。后来他们来到邢台一铁矿上打工,并在附近租了房子住。
这时,二人婚前婚后一共有3个孩子,觉得家庭贫困无力再抚养这个即将出世的孩子,就决定孩子出生后给别人。二人便让房东张某帮忙找个好人家来抚养。
2014年3月8日,汪某孕育的孩子在医院出生,是一名3.8千克重的男婴。次日,张某便带着一男一女来到医院以7.6万元将孩子抱走。今年2月3日,柏某在湖北老家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经被告人张某介绍,将刚出生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
邢台县法院工作人员说,将自己孩子送人必须有个前提,叫“无力抚养”。“无力抚养”有明确的界定,就是送养方连自己的生活都不能正常维持,比如重病、重残之下自己的生活需要别人或国家照顾。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通过正常的途径送养孩子,不收钱或只收少量的营养费,这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此案中,柏某夫妇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又收取了所谓高额的“营养费”,显然不符合“无力抚养”,是不可以把孩子送给他人的。
“孩子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应受到保护,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予以侵害。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