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能不能在人代会上作报告、该不该作报告、应该怎样作报告?莫衷一是,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乡镇人代会的主席不应该向大会作出报告,因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代会的职权中并没听取或者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内容要求;也有人认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主持并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开人代会时,人大主席团主席应该向大会报告工作。那么,乡镇人代会上人大主席团到底能不能作工作报告呢?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看乡镇人代会上人大主席团能不能作工作报告、该不该作报告?众所周知,根据地方组织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也没有要求听取和审查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规定。而实际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许多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如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开展视察、检查和相关评议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并督促办理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日常工作事项都要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议事决策、研究决定,再由主席、副主席具体组织实施并开展工作;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但是乡镇人大主席团是由乡镇人代会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其职责,也承担着闭会期间的不少工作任务,理应向乡镇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总结报告是必要的,毫无疑问,乡镇开人代会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人代会报告闭会期间工作情况是可行的、也是应该的。时下,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参照县级以上人代会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人大主席团主席一般也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也已成为惯例。可见乡镇人大主席团能在人代会上作报告、而且应该作报告。
其次再看看应该由谁来作报告、怎样作报告?目前在乡镇人代会人大主席团向向全体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的主体资格和名称格式规范不够统一,有的由乡镇人大主席作报告,有的由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作报告;有的报告名称冠之以乡镇人大,有的冠之以人大主席团,有的冠之以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可以说要求很不统一、比较混乱。从法理上讲,乡镇人代会上人大报告应以人大主席团报告冠名,原则上应由乡镇人大主席作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兼职的受主席团委托也可由专职副主席作。而不能以乡镇人大报告名称或以乡镇人大主席个人名义向人代会作报告。多年来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证明,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主体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是比较妥当的。现在假若在乡镇人代会上以“乡镇人大”名义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上就是自己给自己报告工作,不合逻辑,道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再说人大讲求的集体行使职权,听审报告针对是组织而非个人,如果以“人大主席团主席报告”冠名显然不妥,不合情理,也有违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由此可见,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组织的是集体行为,并不是主席、副主席的个人行为。因此,在乡镇人代会上,理应以主席团名义由人大主席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报告的名称应为“某某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这样做,既符合法理要求,又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也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