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下达第二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0亿元,助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24亿元连同省级第二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亿元,共计30亿元,已于近日全部分配下达设区市和省直管县。
本次资金分配下达,河北省遵循了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因地制宜、统筹使用、绩效导向的原则。除安排1亿元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补助外,其余根据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全部切块下达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由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散煤替代、燃煤锅炉改造、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拔烟囱(燃煤锅炉淘汰)以及黄标车淘汰等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上,统筹用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2015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中的相关工作,并承担大气防治与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
为确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快、使用效果好,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今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提出细化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时间的具体方案。下一步省大气办、省财政厅将重点加强对资金分配后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并建立资金管理使用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对支出进度排名靠后或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县,严格落实制度约定和责任追究,并采取纠正、通报、约谈、资金收回等措施。
同时,河北省将建立大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县每年运用科学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大气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报告和月度统计报表等情况,将作为今后大气资金分配、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