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2年,四川籍工头张伟兰伙同赵俊等人,先后将姜发品、袁德福、谢世有、李子华等4名同乡骗至武安、涉县等地铁矿打工,并趁四人在井下干活之机,将其杀害。之后,伪造矿难事故假象,冒充死者亲属诈骗矿主钱财。截至案发,共诈骗180余万元。
2014年8月,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登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华涛、谢友贵、陈荣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伟兰、赵俊等提出上诉。省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