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的事项,条例规定了8方面内容: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劳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