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草案规定了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和手段。具体包括: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工作评议,履职评议,满意度测评,督办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受理申诉、控告、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办法草案扩展了满意度测评的范围,不仅对专项工作可以组织满意度测评,还可以对司法机关执行决议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落实评议意见情况组织满意度测评。办法草案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司法机关应当整改,并向常委会重新报告。常委会应当对司法机关执行决议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落实评议意见情况组织跟踪监督,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办法草案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方式,常委会可以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也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要求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评查情况和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