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4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征得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同意。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时限;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草案还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的方式: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其他监督方式。
草案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