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在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原条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此次修订按照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的四项原则进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针对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稿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魏东说。
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包括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多种筹集方式。
据悉,修订稿已经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意见,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