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在“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公布: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重大事务未及时公开的;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草案规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不得评为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当事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
条例草案对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负责人还制定了相应的罚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