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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的困境

 
2015-6-8 10:14:13   来源: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晏海豹  
  在当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改革中,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从“七种情形”扩大至“十一种情形”,其中,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的“八种情形”是下一步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的重点。实践中,必须解决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存在局限的问题,才能有效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能。
  一、人民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
  当前,人民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主要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介绍(包括接受人民监督员提问)、群众或当事人的反映、相关人员的陈述等。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介绍。这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提交监督“三种情形”案件获取监督信息的主要渠道。由于该渠道处于人民监督程序启动以后,人民监督员没有阅卷权,加之办案人员没有主动向人民监督员提供自己办案违规违纪情况线索的义务,该渠道几乎无法提供关于“八种情形”的监督线索。
  群众或当事人的反映。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部分群众、案件当事人对该制度有了一定了解。然而,群众中还是存在一些顾虑和看法,认为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管理,如向其反映情况,其可能会与办案机关“通气”。因此,在改革试点中,应同步加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宣传,进一步畅通该渠道。
  相关人员的陈述。该渠道主要是指人民监督员在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活动中,通过询问发案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从其陈述中获取监督信息。
  二、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存在的困难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有限,要想有所突破也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困难:
  (一)执法办案保密规定的限制。根据我国保密法、国家保密局和最高检联合制定的保密规定等,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材料属于机密级文件,保密范围仅限办案人员,保密期限长达20年,仅有立案决定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后可以公开。同时,保密法又作出例外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也就是说,经检察长批准,人民监督员是可以阅览职务犯罪案卷材料的。然而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出于各方面考虑,大多遵循一般保密规定,不采用例外规定。
  (二)参与执法办案过程的困难。理论上,由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是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最直接的途径。然而,除不符合保密规定外,由于侦查取证活动存在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需耗费大量时间;监管场所对进入人员有严格限制,人民监督员不适宜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等原因,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执法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在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三)人民监督员自身的局限。由于来自不同地域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异地监督的经济成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监督员放弃本职工作参与监督的时间成本有限、人民监督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量的需求等,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升。
  三、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困境的解决
  面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的困境,我们首先要准确定位,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书面审查为主,主动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工作,依法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通过主动接受监督,倒逼执法办案质量的提升。具体措施有:
  一是落实好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台账的建立,应当以已办结案件为主,如有必要,还可隐去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人民监督员在查阅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后,要求进一步查阅相关执法办案环节案卷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审查其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经检察长同意查阅案卷的,应要求人民监督员签署保密协议,严守保密要求。
  二是探索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新渠道。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两个新渠道获取“八种情形”监督信息。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应与律师实现信息共享,如直接向律师了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否有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可以随时查阅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相关案卷材料。
  三是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更好履职保障。首先,应充分呼吁,人民监督员制度尤其是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的问题应在法律上获得认可;其次,在试点改革中,检察机关也应与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协商,由司法行政机关就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经济成本予以充分保障,以消除人民监督员监督履职的重重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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