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在作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
韩晓武介绍,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不仅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应该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进来。“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将这部分公务员纳入宪法宣誓范围较为适宜,也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
同时,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宪法宣誓制度适用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誓词统一规范保证严肃性
韩晓武提出,立法工作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规定的宣誓人员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而且,统一、规范的誓词也有利于保证宣誓的严肃性。基于这一考虑,决定草案提出了65个字的誓词,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
宣誓活动的组织
韩晓武强调,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目前决定草案将纳入宣誓范围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为三种情形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等负责组织。
——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
宣誓的基本规程
韩晓武说,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范围广泛、情况各异、差别很大,草案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范,如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对宣誓人员的着装等,只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决定草案规定,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依照本决定制定,以解决宣誓活动组织工作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