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委员专职化是一种趋势和必然。笔者以为,明确行政级别待遇是委员专职化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委员专职化将无从谈起,即使实行委员专职化,也会带来诸多问题。
目前,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都有明确的行政级别,而常委会委员大都是“兼职”委员,一般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他们级别待遇取决于所“兼职”职务,如驻会委员享受常委会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行政级别,不驻会委员享受其所任社会职务行政级别或专业职称待遇,有的非驻会委员甚至只享受一般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待遇。同样都是常委会委员,行政级别待遇却差别很大。因而,“兼职”委员们在履行法律职责时,因行政级别不同,履职力度和成效差别也很明显。
假如实行常委会委员专职化,而行政级别未能明确,实践中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身份问题,专职委员身份如何界定,是公务员身份还是非公务员身份,是领导身份还是一般工作人员身份。如果专职委员不是领导职务,也不享受公务员身份待遇,而只是一般法律职务的话,那么就与普遍代表身份没有太大差别,在依法履职时就会缺乏公信力、社会认同感和权威性,委员专职也就失去应有意义;二是工资福利待遇,专职委员的工资福利如何确定和发放,因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不太合适,只能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发放,但是发放名目和标准如何确定,是工资还是补贴,如何公平公正发放,是参照公务员标准还是新制定标准,这些问题都要面对和解决;三是履职平台,如果专职委员没有相应的职级待遇,那么他们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经费标准、车辆安排等都面临诸多问题。尤其是开展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等活动时,需要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陪同和配合,由于没有相应的职务和级别,与一府两院相关领导对接时会带来不便,以至于影响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履职效果也会受到影响;四是提拔交流,由于没有明确职级待遇,对于履职优秀或任期届满的专职委员,调整、提拔和交流时也会遇到问题,与党委政府和两院之间难以形成畅通的干部交流渠道,必然会挫伤专职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就难以吸引懂法律懂经济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专职委员,进而影响人大队伍建设和常委会履职成效。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委会委员和一府两院负责人都属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范畴,既然是“领导人员”,就应当享受其他“领导人员”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行政级别应与同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同。
因此,笔者建议,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专职委员与同级党政部门领导和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享受同等行政职级、工资福利和晋升奖励待遇。如此,专职委员就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大工作中,常委会议事水平和履职成效也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