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昌明的标志,不只是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良好的法律秩序意味着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法的信念被普遍接受,人人“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享受着法治带来的自由和安全。这是一幅美丽的法治图景,也是依法治国的理想蓝图。
私法,即民商法,是调整社会个体成员(自然人、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以私权保障和契约自由(当事人自治)为基本理念,通过对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整,赋予权利、课以义务,旨在构建一个私权得到切实保障、当事人意愿得到必要尊重的法律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的进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33部民商事法律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民商事领域。可以说,我们基本解决了民商事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
随着这些民商事法律、法规的颁行,私法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中。一是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消费者维权”、“农民工维权”、“拆迁维权”、“一元钱官司”以及公众对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积极参与,都标示着公众对自己切身权利和利益的关注,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逐渐转化为公众的权利意识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行动;二是司法过程中,通过个案裁判或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使得已经颁行的民商事法律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了实施,私权保障、当事人自治等私法观念已被司法所认同,逐渐成为司法尊崇的理念。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对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对私法理念的尊重,我国的私法秩序构建仍任重道远
然而,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封建历史上的“重刑轻民”,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乃至“文革”期间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使得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和自由遭到压制,形成了公权强大和私权脆弱之间失衡的态势。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离法治的目标,离良好的私法秩序仍有较大的差距。例如,1999年《合同法》已确认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但是多年来房屋限购政策的频频出台,致使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又如,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并没能够有效遏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暴力拆迁行为,不少发生暴力拆迁导致死亡事件的官员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有官员公然发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惊人之语,实与《物权法》相违。这些都说明,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保障私权、维护契约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私法制度,但私法秩序构建仍任重道远。
私法秩序的构建有待已有的民商事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则离不开全社会对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对私法理念的尊重。拿破仑曾经自豪地说:“我真正的荣耀,不是曾经赢得了四十几场战役,滑铁卢摧毁了那么多的胜利……但真正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将永存于世的,是我的民法典。”历史证明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颁行二百多年来,始终屹立不倒,被誉为“法国真正的宪法”。究其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观念得到普遍的尊重,从而奠定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私法秩序构建更应当强调的是约束公权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观念,对于私法秩序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就财产权而言,四中全会提出的“保护产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旨在全社会倡导对私有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就契约自由而言,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四中全会提出“维护契约”、“倡导契约精神”,也旨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契约的观念。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私法传统缺失的国家,执政党倡导的这些新理念对于私法秩序构建乃至法治国家建设无疑具有纲领性的作用。
私法秩序的构建必须将执政党所倡导的新理念贯穿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里,贯穿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实际行动中。这不仅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私权应得到他人的尊重,而且同样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私权。这也就是“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私法秩序构建更应当强调的是约束公权力。现实生活中,影响私法秩序构建的主要因素不是社会个体成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必要的敬畏,而是公权力机关的恣意行为,对法律的视而不见。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前所未有地展开对公权力的治理,确立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行为准则,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禁政府“法外设权”,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乃至掀起“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风暴”,等等,均旨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些就不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构建良好私法秩序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