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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专家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5-5-6 10:02:21   来源:河北人大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的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建立专家顾问制度,是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要求;是不断增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好这一制度,就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及相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专家顾问团的原则

  (一)规模适度。专家顾问团成员的数量应便于工作、规模适度,主要由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二)个人自愿。专家顾问团成员的遴选要坚持个人自愿,自觉服从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依法履职要求。

  (三)确保质量。专家顾问团成员要严格把关,符合本意见明确的相关条件。同时,要紧紧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履职需要,认真负责、公正高效地提供咨询服务。

  (四)公益为主。专家顾问团成员所提供的专业咨询属公益行动,应遵循无偿服务原则,也可视情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专家顾问团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纪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工作或行为记录。

  (二)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

  (三)学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四)行业内专家学者,要有丰富的理论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经验,有代表性的学术或实践成果。

  (五)法律实践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六)从党政机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应为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型领导干部。

  三、专家顾问团的组建程序

  (一)遴选推荐。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司法厅、法学会等有关部门,依据基本原则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遴选,推荐出一定数量的初步人选。

  (二)部门选定。各厅室委,从遴选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中一般分别确定5-8人为本部门的专家顾问团队成员,定向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审核聘用。各部门确定的专家顾问团队成员,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备案后,统一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成员,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名义,由各聘用部门颁发聘任证书。

  四、专家顾问团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地方立法规划研究,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供咨询,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需要,就立法、监督等履职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为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涉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并结合工作需要进行辅导培训。

  (四)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其他涉及法律或相关专业的事务。

  五、专家顾问团成员的工作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专家顾问团成员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二)接受委托,组织、参与重要决策或事项的论证会议。

  (三)受邀参与省人大组织的有关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有助于完成委托办理事项的其他方式。

  六、专家顾问团的工作、管理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履职需要,可随时向专家顾问团中一名或多名成员提出咨询要求。专门委员会和各部门,依托各自的专家顾问团队开展咨询活动。每名专家顾问团成员只能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的专家顾问团队。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的综合协调,由办公厅秘书一处牵头负责。专门委员会和部门确定的专家顾问团队,其日常管理分别由各部门负责。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聘任的立法咨询专家,纳入常委会专家顾问团,日常管理由法工委负责。

  (一)实施动态管理。专家顾问团成员的聘任期从聘任之日起至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有特殊情况及时调整:

  1、律师丧失执业资格,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2、专家顾问团成员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个人提出辞聘请求。

  3、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宜担任专家顾问团成员的,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予以解聘。

  4、因工作需要,增补专家顾问团成员按照相应程序报主任会议审核备案,予以聘任。

  (二)严格纪律约束。专家顾问团成员在聘任期间要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2、忠于职守,维护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

  3、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4、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觉回避。

  5、积极参加顾问活动,有特殊原因时,要提前书面请假。

  6、不得以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7、未经许可不得以顾问名义披露、泄露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信息。

  8、不得利用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9、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予以调整;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履职评价。各部门组织专家顾问团成员开展咨询活动,要客观记录专家顾问的履职情况,每年底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报告。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修订完善。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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