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有机结合的基本途径,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一、深入推进立法信息公开
立法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立法、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要进一步公开立法信息,提高公众对立法的知情度。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需适当保密、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外,其他方面的立法信息应尽量扩大公开的范围并且尽早公开,以便公众及时了解立法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并为其行使参与权和表达权创造条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缩小立法者和公众之间信息占有的差距。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立法机关在每次征求意见时,要事先给公众提供相对完整的、真实的立法背景资料、立法依据等各方面的立法信息,同时尽可能公开要设置的主要制度可能对公众产生的影响、立法草案的重大争议问题等。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应该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尽量扩大覆盖面,提高公众知晓率。在信息公开的环节上,立法信息公开应该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在立项、起草、审查、审议或研究通过、评估等各个阶段,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应的立法信息,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立法情况和进程,在全面掌握立法信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避免公众参与的盲目性。
二、坚持完善立法听证机制
立法听证是实现法律法规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民主立法形式。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并进一步扩大立法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且争议较多的立法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积极开展立法听证,充分听取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对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要认真研究、认真分析,作为起草、审议法规草案的重要参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健全公众意见反馈制度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后,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如果没有被采纳,原因是什么。公众参与不应该只是政府部门单向的征集和听取意见,而应该逐步做到双向对话。在建立公众意见收集、分析、归纳、整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由和反馈制度,这既是对公众意见的尊重,也是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地方立法的重要保证。在通过各种途径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让参与的公众留下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有关部门收集通过各种途径提交的公众意见之后,在认真阅读、分析、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对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做出明确、详细的说明,尤其对没有采纳的要说明原因,做好意见建议反馈工作。意见采纳情况要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公众参与奖惩机制
审核部门应当将起草部门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作为重点和必审内容。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应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要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补偿奖励机制,对参会者的差旅费、误工费予以适当补偿;对于重大意见建议最终被采纳的,应当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拓宽代表参与立法渠道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对群众的呼声最了解,对群众的意愿最清楚,立法工作离不开人大代表的参与。要注重发挥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采取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向熟悉情况的代表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将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贯穿于法规的立项、调研、修改、论证、审议全过程,在立法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能体现人大代表的作用。
六、发挥专家学者独特优势
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扩大社会有序参与立法工作,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市人大、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名在我市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立法顾问,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要加强与立法顾问的联系,努力为立法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邀请他们参与相关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认真吸纳他们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高校具有人才、智力等丰富的立法资源。利用高校的专业技术资源、专家的理论功底,发挥好这个优势,有利于加强立法力量,弥补立法机关专业信息资源的不足,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地方立法研究工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