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河北省工商局、省人社厅联合签署《备忘录》,是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做到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依法用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
该《备忘录》明确:在河北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且在河北省区域内存在用工行为的各类企业,因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被人社部门行政处罚的,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拒不执行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企业有关信息及违法事实等情况将定期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确保公示行为依法规范,《备忘录》还就企业信息公示及撤销的条件、程序,以及各部门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