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中强调,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内从事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地。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区划界定标准,区划界定并享受国家或省补偿基金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
《办法》强调了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界定后,不得随意调整。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申请征收、征用、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按照征占用林地程序逐级进行报批。未经审批的,按照非法占用林地处理。批准后即时到省级公益林主管部门调整并备案。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办理林木采伐。因依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而减少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原则上应当进行核减。
因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重点生态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办法》提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