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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检察院的权力“运行图”

 
2015-4-17 9:41: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4月16日电(记者杨金志黄安琪)提起“司法机关”,不少老百姓的脑海里,首先闪现的就是“公检法”。其实,中国的司法机关专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老百姓常与公安局、法院直接打交道,也比较清楚其职能和权责。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似乎与公众隔着一层神秘“面纱”。

    近日,新华社记者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分检)进行调研。2014年7月起,该院与其他三个区县检察院一起,成为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首批单位,也是全国首批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含自治州、省辖市检察院)。通过它们,人们或许能大致了解检察院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司法改革的演进过程。

    检察院有什么权?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理解法律监督呢?事实上,法院的职权相对“整齐划一”,审判案件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和法院相比,检察院的职权比较“繁复庞杂”,类型也不尽相同。

    上海市二分检研究室主任董明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对检察权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长期以来被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所认同。

    其一,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哪些是“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能部门,主要从事此类侦查工作。侦查权,带有鲜明的行政执法色彩。

    其二,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上海和其他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力已经“上提一级”。“例如,我们辖区内黄浦区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权在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具体负责的是我们的侦查监督处。这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制衡。”董明亮说。

    其三,公诉权。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每个检察机关,都有一个强大的公诉部门。在上海市二分检,公诉处是第一大处。法庭上的公诉人,其对应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一般是刑事辩护律师。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这三方具体职责不同,但努力方向都是维护公正司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其四,法律监督权。这项权力的实施范畴非常广。例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是否依法履职实行监督等。

    此外,检察机关的职权还有特种案件检察权(如叛国案)、司法解释权等。

    检察长有什么权?

    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很大;检察长的权力,也很大。

    【“领导”全院】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注意“领导”这两个字。

    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权力运行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特色,比法院要浓厚得多。法律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在法院内部,院长原则上也不能否定合议庭、法官的判决。

    法律规定,在检察委员会中,“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院长也只有一票。

    上海市二分检检察长周越强介绍,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要检察长坚持,可以因“反对检委会多数委员意见”,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当然行使这项权力应在法律程序内。”

    【权力清单】权力越大,越要谨慎。权力要在法律监督下运用,而且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定。

    上海市二分检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于内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检察长的权力,进行了详细梳理,并做了规定。记者看到一张《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权限(试行)》表格,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125项属于检察长、29项属于检委会和96项属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

    【检察长办案】检察长有这么多权力,需要办这么多事,他还办案吗,还有时间办案吗?

    周越强说,“检察长本身就是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是天然职责。检察长办案主要表现在对办案的组织、指挥、协调,对案件重要事实、证据的过问和审核。”不过,他坦承,现实中大量行政事务占去了检察长不少时间。“这种状况需要改变,要让检察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

    “哪些案子应该是检察长办的?”对此,周越强说,“应该是我们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案子)不在多,而在精,要具有指导意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让检察长从大量事务里解放出来。”

    检察官有什么权?

    大多数检察官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实事求是。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哪些权力?

    董明亮介绍,检察长的权力分两类:一类,是专属权力,必须由检察长行使而不得让渡,如“回避的决定权”“决定、批准逮捕权及抗诉权”等;另一类,是其他权力,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可以视情授权给其他检察官行使。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杂疑难的刑诉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30天。上海市二分检规定,检察长授权检察官行使一次,还有一次退查的决定由检察长授权分管检察长审批。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能片面理解成检察官“一个人说了算”。“我们的改革方向,是要成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检察长进行‘扁平化’的直接授权。”周越强说。

    检察官依法履职,坚持客观公正,发表和坚持独立见解的,其意见与案件审理结果相左,不应受责任追究。“改革首先要保证检察官敢于独立表达对案件的意见,依法公正履职。”公诉处处长陈为钢说,“检察官的意见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不能简单地说是检察官办了错案。”周越强也表示,如果刑讯逼供、徇私舞弊导致错案,“是毋庸置疑的错案。”

    上海二分检在改革实践中提出四条“硬标准”:第一,明确责任权属,不能“谁官大谁说了算”,也不能把决定权往上推、往外推;第二,不能消极防出错,为“图省事”削减办案事实,为“图太平”选择轻罪名;第三,不能围着绩效考核转,只求办案效率;第四,不能滥用权力,公器私用。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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