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4月14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校园伤害案件处理暨预防机制构建”论坛上获悉,当前全国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达5.5%。
然而,我国目前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尚存不完善之处,理论研究又相对滞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还存在部分认识模糊的地方。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学校三方都受伤。要让事故处理既能维护学生权益,又能保障学校权益,还有很多事要做。
校园安全事故原因多样
不久前,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幼儿园,发生了一名学生父亲手持螺丝刀冲进幼儿园致6名幼儿受伤的事件,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并不鲜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广州市教育局开展调研的课题报告显示,校园伤害事故按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由学校过错造成”“由第三方加害造成”和“其他原因造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金华表示,开展这类调研,既是为了探索有效防范事故的路径,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减少纠纷,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在上海,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间为课内课外各半,课内时间发生的案件,与体育课、运动有关的占50%—55%;在广州,65%的校园伤害事故缘于学生间嬉戏打闹,学校设施缺陷及安全教育不到位,则分别占18%和10%。
学生受伤,家长心疼,学校闹心
在广州,校园伤害事件仅有约8‰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有些人认为,凡是事故发生在校园内,或和学校活动有关,那就全赖学校。天河区东圃小学校长谢小廷分析,“全赖学校”“一闹就赔”,一是由于法治观念淡薄导致认识偏差。二是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学校息事宁人。
业内人士分析,正是各种纠缠、诉讼,让学校不得不妥协,凡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不管有责无责、责大责小,都要承担60%—70%的赔偿。这些不当赔偿,直接损害的是学校的教学秩序,最终伤害的,还是学生的根本利益。
广州市政府主任督学、党委委员华山鹰坦言,现在校长们为了“少惹麻烦”,不仅尽量减少春游、踏青等户外活动,连一些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如跳马、长跑,也被减少次数甚至被取消。此外,广州对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本有明文规定,但为“少出事不出事”,学校宁愿早放学,学生校内自由活动时间大大减少。“教育原本是要开发智力、培养动手能力、冒险精神和强健的体格。对校园伤害事故的不当处理,不仅伤害了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也给学校带来了限制,这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华山鹰说。
在一些案件中,学校也难逃其咎。学校基础设施老旧,增加了发生校园事故的风险;校方在安保、教学组织等方面疏于管理,等到事故发生追悔莫及。
各方责任亟须法理上的清晰界定
面对校园伤害事件不当处理造成的“二次伤害”,如何纠正处理偏差?
华山鹰认为,家长和学校面对校园伤害事件,首先应对其具体事实有客观的认识。家长心疼孩子也应理性,面对非校方责任事件时,学校不应“毫无原则地让步”。只有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各方责任,在法理上进行清晰的界定,才能促进学校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学生、家长的态度和行为。
不可否认,当前,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方面都亟待完善。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素敏认为,学校的安全责任分为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三个层面,每个层面都应抓好。广州市土地房产管理职业学校副校长陈洛庆说,健全管理制度,是杜绝校园安全事故的基础。“此外,加大安全措施的投入也很必要,我们学校有290多个视频监控点,不仅能预防事故,也能在事故处理时提供视频依据。”
强调学校责任的同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继承认为,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也是家长的责任。广州一名初中学生家长黄泽鑫则建议,教育孩子是一方面,其实教育家长也很重要。“如果学校能给家长开个班,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效果也许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