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劳动合同法》创设了“双倍工资”条款。然而,多位律师、法官近日向《工人日报》记者证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农民工为了获得“双倍工资”,巴不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
去年入冬时,黑龙江某沙场刘老板从劳务市场雇了一位刚从某建筑工地结算完工资来找活的农民工何某。口头约定用工时间3个月,月工资2000元,3个月后工资一起结算。可3个月期满后,何某不仅一分钱没拿到,还在工作中受了伤。
何某告诉记者,“我问老板要钱,他说建筑工地没开工,没人来买沙子没钱给。至于我的工伤认定,他更是避而不谈。追急了,他干脆翻脸说,没用过我。”
“其实也怪我,当初心里盘算着不签劳动合同更好,到时候就可以要‘双倍工资’。没想到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想起诉都没来得及留证据。”何某有些懊悔地对记者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按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难度,从而增强其维权能力。”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王胜利律师说。
不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证实,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合同管理上的不周全,故意拖延不签署劳动合同,而后以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为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法院一位法官也称,目前很多小企业以及个别大中型企业,在用工时间较短时,为了减少社保支出,规避法律责任,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存在一些农民工为了获得“双倍工资”,巴不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
“前者是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政府部门应当予以规范;而后者为了‘双倍工资’,巴不得不签或者故意拖延签合同,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仅不利于劳资关系的正常发展,还可能像何某那样给自身维权带来麻烦。”林甸县法院法官说。
他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为此,不能怕得罪用人单位,而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不能把获赔“双倍工资”当成是“发财”的机会,不签或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