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全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李建国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为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李建国指出,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这一工作需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予以推进。修正案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备。
草案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李建国说,根据民族自治区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建议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