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1997年6月2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三)《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四)《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1995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