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由于条例颁布时间较早,有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的内容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问题比较突出,而原条例没有将此作为规范重点。
原条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是授权的执法主体。价格法公布后,取消了有关授权。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调整为委托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设置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修订草案还规范了价格行为,规定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的价格。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电子商务价格监管内容。他们认为,网络交易近年来发展迅速,去年我省网购数额达1029亿元,占社会商品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8%。在方便消费、促进消费的同时,也出现了虚高原价、有价无货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电商作为新的业态、新的商业方式,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完全适用。在国家立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可以有所探索、尝试,发挥对国家立法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