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条例草案所称的厂务公开,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企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等。
为解决以往一些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进行厂务公开等行为,有关执法部门缺乏具体的惩处措施的难题,草案详细规定了6种处罚情形: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未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未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或者应当公开的事项而未及时公开、搞虚假公开的;未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或者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职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拒不提交的;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阻挠工会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的。
草案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经限期整改不改正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已获得有关称号的,由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提请命名表彰单位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