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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立法

 

厂务不公开或假公开最高可罚10万元

 
2015-3-26 8:59:18   来源:河北日报  
  某些厂务不公开或搞虚假公开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今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次审议《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时普遍表示,对那些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必要加大惩处力度。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条例草案所称的厂务公开,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企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等。

  为解决以往一些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进行厂务公开等行为,有关执法部门缺乏具体的惩处措施的难题,草案详细规定了6种处罚情形: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未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未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或者应当公开的事项而未及时公开、搞虚假公开的;未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或者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职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拒不提交的;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阻挠工会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的。

  草案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经限期整改不改正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已获得有关称号的,由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提请命名表彰单位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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