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3月24日讯(记者常方圆)3月24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石家庄举行。会议听取了河北省物价局局长张立霞作的关于《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是1989年8月由河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6月、2010年7月分别经过两次修正。张立霞表示,该条例颁布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委托执法主体资格,规范了价格行为,规范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对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
除上述内容外,同时提交审议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提出修改建议,增加电子商务价格监管内容。2014年河北省网购数额1029亿元,占社会商品消费零售总额的8.8%。在方便消费、促进消费的同时,也出现了虚高原价、有价无货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电商作为新的业态、新的商业方式,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完全适用。因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建议在国家立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可以有所探索尝试,发挥对国家立法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