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魏鹏远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下午17时2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鹏远于2000年至2014年,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负责、承办煤炭项目的职权,在煤炭项目审核、股东变更、专家评审、升级改造、安全改造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以及在催要贷款、推销设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347.15万元、欧元775.1万元、美元235.2万元、港元40万元、黄金4100克、汽车3辆、房产1套、银行卡、购物卡、字画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鹏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1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魏鹏远个人及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鹏远表示,今天站在法庭上,既惭愧又后悔,愧悔交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作为党员,没有为党尽忠,没有为党争脸;作为父亲,我没有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愧对孩子。
“我对检察院的指控完全认可,我确实犯了罪,我认罪,我承担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魏鹏远说。
2014年5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魏鹏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日前已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称,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公开资料显示,魏鹏远长期在国家发改委煤炭处工作,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其由煤炭处处长升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级别为正处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曾表示,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建国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