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必须积极适应新常态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努力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突出工作重点,勇于改革创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更大贡献。
一、树立法治思维,努力使监督行为更规范
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带头树立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司法监督的能力。必须着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法用法水平,依法开展司法监督活动。要切实抓好监督法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监督不规范的问题。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不断推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时俱进。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夯实司法监督的法治基础。提高学法用法水平是开展司法监督的基础。人大常委会行使职责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工作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序性较强,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良好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增长法律知识。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必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人大履职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监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工作原则和法定程序,时时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处处遵从法律,做到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养成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除了常规的培训学习之外,在每次审议、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前,还要有针对性地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就有关的专门性法律结合本地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讲授。
突出监督制度化建设,着力规范司法监督行为。依法监督是落实法治思维的核心内容。监督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监督法从多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做了更加系统、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法律遵循。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司法监督活动,用好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法定监督方式。要突出监督制度化建设,着力规范人大司法监督行为。要结合实际,巩固实践成果,及时出台贯彻落实监督法的相关细则,不断完善司法监督的相关程序性规范。要抓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司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监督计划。要探索建立听取和审议司法案件总体情况报告制度,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一起,深入查找司法活动倾向性问题,专题听取司法案件办理总体情况报告,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要加强调查研究,把视察、调研及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掌握的情况应用到常委会专题审议中去,注重用法治方式解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强化代表履职保障,发挥好代表在司法监督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规范代表履职服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完善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积极督办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让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代表视察、调研活动,鼓励和指导代表、代表小组充分利用代表活动室、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等平台,开展各种主题活动。要建立多项长效机制,激发代表履职热情,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优化代表履职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努力使监督措施更给力
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围绕整个司法活动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丰富监督手段,切实加大监督力度。
狠抓跟踪督办,抓好整改落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最终都体现在审议意见上。只有及时有力地跟踪督促司法机关对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才能真正取得监督实效。从以往监督实践看,督促整改工作有时会流于形式,整改工作往往以司法机关的整改报告完事,对具体落实情况较少跟踪,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果。因此,要重视加强和改进跟踪督办工作,抓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对常委会形成的司法监督审议意见,探索建立专门的督办机构,建立常委会跟踪督办制度、审议意见落实报告制度、引入票决制等,开展后续监督,督促有关机关限期整改,确保监督收到预期效果。
增强监督刚性,加大监督力度。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是监督法明文规定的监督方式,具有监督效果直接、约束力强等特点,而且符合集体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要敢于尝试这些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不断增强监督的刚性。要在选好相关议题和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大胆探索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的运用,逐步扩大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的使用频率,解决人大司法监督较真不足和刚性监督手段缺乏的问题。要依法推进活动的组织。工作中要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细化前期准备,确保刚性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延伸监督触角,拓展监督渠道。在利用好常规监督手段的同时, 人大常委会还要不断拓展监督渠道,通过监督触角的延伸,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效果。在监督对象上拓展延伸。如在听取司法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时,根据监督对象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的实际,人大常委会可由听取单一部门的报告,改为同时听取几个部门的报告,这样就可以掌握司法机关的总体工作情况,解决诉讼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程序问题,提升整体司法工作水平。在监督纵深上拓展延伸。可以探索将部分监督事项的触角适当前移,由事后监督改为事中提前介入,如在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时,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应邀作为见证人,全程参与并监督整个执行过程。在监督领域上拓展延伸。既要重视工作监督,也要重视法律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相关人事任免活动的监督。
三、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使监督机制更完善
勇于改革创新是人大工作的动力源泉,也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新形势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重点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探索。
要抓好常委会议事制度建设。要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际,适时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高人大常委会的集体履职能力和水平。
要探索司法案件监督机制改革。建立司法机关重点案件呈报备案制度。司法机关办理的社会影响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案件,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出台司法机关重大事项、重点案件呈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规定呈报备案的范围、内容、程序和管理考核办法。
要深化“两院”专项工作评议工作。出台专项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强化活动的组织,确保活动效果。工作中要注重通过问卷调查、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规范人大常委会评议“两院”专项工作程序,督促法检两院干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意识、规范办案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重视人大信访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把信访反映的问题作为人大确定监督选题的一个重要渠道。不断改进人大信访接待方式,加强信访接待场所建设。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两手抓,严格区分正常访与非正常访的界限,实事求是,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