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晰了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界定了电信设施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职责,有效解决了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填补了河北省电信立法空白,必将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条例》分为六章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作为立法依据,同时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为解决破坏电信设施现象,野蛮施工作业、电信设备被偷盗等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现象发生,《条例》作出了许多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对向电信设施射击、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涂改移动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保护设施,造成电信设施及其标识损坏或影响电信信号传输质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蓄意破坏电信设施,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