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依照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聊城市原副市长白志坚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前, 就应该辞去副市长职务;而不是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后, 时隔两个月之久在该市的人大常委会上才辞去副市长职务。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虽然是对现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工作需要,到“一府两院”任职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相关职务的要求。反过来,同样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领导干部,如果他们从“一府两院” 转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也应向常务委员会辞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到人大换届时,职务自行终止,需要重新选举,不存在履行免职程序。但如届中“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转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从人大对“一府两院”履行监督职权的需要出发,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一府两院” 领导干部有必要、也理应辞去“一府两院”的职务。否则,会产生一届任期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一人员没有履行免职手续却先后选举任命两次、同时合法担任担任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两种相关职务的反常现象。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实际上,从这两则新闻报道就可以看出,聊城市原副市长白志坚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职务长达两月之久,身兼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双重职务, 既为监督者, 又是被监督者, 本来就是一种非正常现象;明显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本意不符,程序上也不合法,更有违常规、不合情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时兼任副市长职务,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是有违“常务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务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相关职务” 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要求;二是角色定位难以把握。日常工作到底应该履行副市长职务还是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如果履行副市长职责就是监督对象,就应向人大负责并接受常务委员的监督;如果履行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责就是监督者,就要履行监督者的责任,并有权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即“自己监督自己” 这样一个误区。如果该同志同时身兼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双重职务, 那么还要不要人大监督?怎么让人大去监督?具体应监督什么?不监督不行、想监督又监督不了,势必会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二者关系难以理清、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也会给监督他人带来负面影响。三是身兼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双重职务也有违人大工作常规。正常情况下,“一府两院” 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前都要按程序“先辞职、后任免”。 可见先辞、后免是前置条件,再任是原则要求。也就是说,如果 “一府两院”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届中转任事先没有履行辞职免职手续,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能对其重新选举任命的。不知道聊城市白志坚副市长为什么会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后两个月之久才履行辞职手续?到底是组织原因造成的、还是个人人大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的,尚未可知。但有一点应当肯定的指出,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在3月2日人代会依法补选白志坚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前,就应该接受其辞去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而不是直到5月6日事隔两个月之久才在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接受该同志辞去副市长之职。由此可见,聊城市人大在履行人事任免的程序上不够严密,原副市长白志坚同时身兼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双重职务的做法是不妥的。理应在人代会选举之前辞去副市长的职务,再名正言顺地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