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某包工头雇佣一班组农民工进行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迟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近70万元人民币。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包工头万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万某,河北省涞水县人,在香河县承包结构工程。2014年3月,万某承包某在建小区共计4座楼二次结构工程。其雇佣张某等三个班组的工人进行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万某拖欠班组工人工资约70万元,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6月5日,香河县清欠办向万某下发文件要求万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万某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款并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万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拖欠工人工资已全部给付,故该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欠薪是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热点民生问题,而恶意欠薪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方面作为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接到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指令后,更须按规定支付,妄图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终究难逃法网。另一方面,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一定要依法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