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对“为官不为”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指出“为官不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监管缺失、把关不严,懒政怠政、效率低下,作风漂浮、纪律松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同时,明确了“为官不为”具体情形,包括对中央决策部署、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工作安排执行不力、随意变通、拖延怠慢、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特别是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不依法决策或久拖不决,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破坏,或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组织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到位,或疏于监管、放任纵容,导致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实施行政审批、检查、处罚等公务过程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增设新的审批项目或者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或前置条件,以及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或者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虚报业绩、掩饰问题,欺上瞒下、不求实效,影响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正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等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为官不为”行为的情节,该市确定了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等多种问责方式,并对从重问责,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